专人专案 严格保密 保障您的隐私

咨询热线:

13728687007





服务城市

NEWS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城市

河源出轨取证公司-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国是说法

发布时间:2025/11/29    浏览次数:

河源出轨取证公司-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国是说法

近日,媒体有相关报道,广西藤县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这起案件是第三者起诉原配。2023年的时候,妻子黎茜因为发现丈夫胡铭跟第三者王月存在同居情况,于是私自安装了摄像头,还公开了隐私视频,结果被王月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理由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黎茜删除不当内容,然而驳回了王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有网友对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表达出叫好的态度,甚至还觉得应当针对婚内出轨并且同居之人按照重婚罪来给予刑罚。然而,也存在网友觉得,侵犯他人隐私这种行为是涉嫌违法的,那么这起案件究竟应当怎样去看待呢?

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博弈

处于此案件当中,黎茜于其丈夫跟王月共同居住的出租屋内安置了摄像头,这般行为有没有构成侵权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职位的谢鸿飞,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的时候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所述,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密空间、活动、信息不受到侵害的某种权利。此案件所涉及的房屋,作为王月与胡铭的同居场所,它是属于私密空间范畴的,而黎茜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谢鸿飞持有这样的观点,那就是哪怕黎茜身为合法配偶从而拥有配偶权,然而她进行维权所采用的手段一定要是合法的 。

在判决里,法院明确地指出,黎茜的行为,尽管是出于维护家庭之中的权益,然而,“维权手段必须是合法的”,其采用的偷拍行为,已然超出了法律所赋予的必要界限。这样的一种裁判逻辑,体现出了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严格立场:配偶权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绝不能够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为代价。

谢鸿飞进行补充,指出黎茜的行为婚外情纠纷河源跟踪调查公司,同时对王月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构成了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那就不可以制作、使用以及公开其肖像,黎茜公开了王月的隐私照和视频,致使王月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这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可是河源离婚取证公司,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主要是鉴于其自身存在过错在先,并且没能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

涉隐私权的罪与非罪之辩

黎茜使偷拍的隐私视频被发布到抖音,还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又或者是不是构成了侮辱罪呢?

站在刑事责任的视角来看,身为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同时还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的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之际表明,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传播内容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是露骨宣扬色情,并且情节要严重。在这个案件当中,视频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出轨的事实,并没有涉及到具体性行为的描写,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并不构成该罪。

对于侮辱罪,肖怡表示,其构成需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公然去贬损他人的人格,还要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情节严重。黎茜虽然公开了隐私,然而其主观目的是去制止丈夫的不忠行为,并非是以贬损王月人格作为目的。结合王月明明知道胡铭是有配偶的人,却仍然和其同居,自身存在过错这一情况,法院认为,黎茜的行为没有达到侮辱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经由黎茜偷拍而获取的证据,虽被法院采纳用以认定王月与胡铭存在的不正当关系,然而其将该证据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依旧被认定成了侵权行为。

谢鸿飞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证据的合法性属于法院审查的重点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那些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那些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以及那些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证据,是不可以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而且,证据用途与取证手段也需要分开评价。

在这次相关事件当中,北京市京师 律师事务所身为合伙人的律师张明,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的采访之际明确表明,由于行为人出现的取 证行为并不符合相关合法规范河源私人调查取证,所以行为人还极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他人居住的住所内部安装摄像头,并且还把偷拍到的具体内容作出传播这种举措行为本身,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中所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这一相关条款规定,如此一来行为人必将面临被拘留或者罚款的相应后果。

同居与“以夫妻名义”的界限

身为处于婚姻关系内的人士,要是与其他异性一同居住,也就是有着固定的居住场所,这种情况能不能算作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进而构成重婚罪呢?

肖怡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是,存在“有配偶而重婚”这种情况,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情形。要是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像对外以夫妻相称,并且共同履行夫妻权利义务,那么就构成重婚罪。

张明持有这样的看法,对于重婚罪的认定而言,需要严谨地把控“以夫妻名义”这个定罪的标准。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法院一般常规地会在全面综合审查同居事实、邻居所提供的证言、社区登记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这些方面的基础之上展开判断。要是仅仅只是存在同居行为,然而却不能够证实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很难认定为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的刑事自诉,肖怡讲道,被害人自身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婚外情纠纷,近亲属都能够向法院提起自诉。在被害人不进行自诉的状况下,要是存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像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检察机关能够依职权提起公诉。

专家着重指出,于婚姻纠纷里头的维权举动务必得合法合规才行,任何一种以侵害他人权利作为代价的所谓“维权”,都极有可能面临法律层面的追责。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予以维护的这个过程当中,怎样去做到既保护合法配偶的相关权益,同时又避免隐私权遭到滥用,这是需要借助法律程序来加以解决的,而绝不是依靠私力报复 。

(文中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Copyright © 2012-202X 河源弘泰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粤ICP备xxxxxxxx号
电 话:13728687007 手 机:13728687007
地 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15号嘉信商务大厦
扫一扫关注微信